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找到不到贷款人,担保人是否应承担贷款人约定的中间人利息?

贷款人约定向中间人支付利息,但现在找不到人,担保人是否应履行利息?

如果贷款人与中间人、债权人约定,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,那么担保人即为保证人。根据《担保法》规定,这里的“第三人”即担保人,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公民。

如果贷款人跑了,债主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钱。如果没有特殊约定,担保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,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借款。

如果借条上未约定利息,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债务人可以主张自己不用偿还利息,只需偿还本金即可。

如果以前还款数额借条上有写明,可以要求偿还本金减掉已还款项。《担保法》规定,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规定,保证期间,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、价款、币种、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,未经保证人同意的,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,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,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,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。
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指出,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,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,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,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,出借人主张利息的,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,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、交易习惯、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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